近日,一乘客因過安檢被要求“試喝一口”自帶的瓶裝水,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索賠48100元,究竟怎么回事?
過安檢“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quán)?
乘客試喝自帶水后聲稱身體不適起訴地鐵公司索賠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后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之后,張某稱,因他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后身體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quán),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法院:要求“試喝”不存在過錯 乘客應配合、支持地鐵安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首先,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置安檢并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jīng)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張某就其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jù)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并多次檢查就醫(yī),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癥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
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quán),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辦法官指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盡可能支持和配合。
安檢“試喝一口”有必要嗎?有!
最后,小編溫馨提醒:
每天坐地鐵的小伙伴請自覺配合工作人員安檢哦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