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保障疫情期間群眾看病就醫(yī)需求,優(yōu)化就診流程,引導居民合理就醫(yī),現將自治州“紅碼”“黃碼”“綠碼”醫(yī)院公示如下:
一、紅碼醫(yī)院(新冠肺炎定點醫(yī)院)
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
二、黃碼醫(yī)院(風險人群醫(yī)院)
收治中、高風險地區(qū)和隔離點、居家隔離的患者
三、綠碼醫(yī)院(普通醫(yī)院)
向低風險人群提供各類診療服務;對各類風險人群提供必要的緊急醫(yī)學救治
拓展消息: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q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縣黨委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F通告如下: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醫(yī)院、公共汽車站、火車站、酒店、小區(qū)、超市、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拒不佩戴口罩、檢測體溫、查驗三碼或登記信息的;
二、封控小區(qū)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外出、聚集的;
四、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的;
五、居家健康監(jiān)測、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的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聚集、竄門、擅自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實的;
六、疫情防控期間,單位或市場主體違反疫情防控要求,不履職盡責,未落實員工定期核酸檢測責任的,不按規(guī)定張貼場所碼、不提醒監(jiān)督掃驗場所碼,不查驗健康碼、行程碼、場所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進行設施消毒、不進行體溫檢測的;
七、指使、教唆、協(xié)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上述七項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安機關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責。請廣大居民積極履行防疫責任和義務,嚴格執(zhí)行測溫、掃場所碼、戴口罩、消殺,不扎堆、不聚集,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隱瞞行程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對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